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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管意见

更新时间:2024-04-19 10:40:40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管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质量监管长效机制,持续推动新时代新征程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近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聚焦立项审批、招标采购、施工建设、调整变更、竣工验收、资金使用、上图入库、建后管护与使用等8个重点环节,明确18条具体监管意见,着力构建覆盖全程衔接配套的监管体系,突出六个方面创新举措。
一是明确招标采购主管部门。《意见》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服务采购等,依法进行招标、采购。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招标、采购活动。
二是提出编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意见》明确,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安徽省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人应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三是加强在建项目履约管理。《意见》要求,施工单位、监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组建项目部、监理部,派驻项目管理人员并实行生物识别考勤,出勤天数应满足招标要求、投标承诺及有关合同约定,原则上每月不少于22天,未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管理人员。
四是明确调整变更的范围与标准。《意见》提出,经批准可调整变更的范围包括:批复的初步设计中的建设内容增加或减少,单项工程(措施)建设地点调整,单项工程设计变更,单项工程(措施)数量变化超过10%(含),单项工程(措施)金额变化超过30万元(含)以上等。
五是提出建立规范的信用评价体系。《意见》明确,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规范农田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主体信用评价,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在招标活动中应用。
六是开展年度市际互查。《意见》规定,省农业农村厅每年组织一次市际互查行动,对查实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纳入相关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