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固各单位:
《固镇县城关地区垃圾处置费用收取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二届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月6日
固镇县城关地区垃圾处置费用收取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净化、美化市容、市貌,加强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加快创建文明县城步伐,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本县城区内,所有单位及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履行交纳垃圾处置费的义务。
第三条 城关地区垃圾处置费收取范围:
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区居民;个体工商户;建筑工地等。
第四条 城关地区垃圾处置费收取标准:
(一)县城主次干道两侧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据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岗工作人员数量每月收取100-600元。具体标准为:
1、单位在岗工作人员10人以下(不含)的,每单位每月按100元征收;
2、单位在岗工作人员10人至20人(不含)的,每单位每月按200元征收;
3、单位在岗工作人员20人至30人(不含)的,每单位每月按300元征收;
4、单位在岗工作人员30人至40人(不含)的,每单位每月按400元征收;
5、单位在岗工作人员40人至50人(不含)的,每单位每月按500元征收;
6、单位在岗工作人员50人以上的,每单位每月按600元征收。
(二)县城主次干道两侧除浴池、餐饮业、洗车、修车业、娱乐业、旅馆业以外的经营门点每间每月收取10-30元,具体标准为:按照住建部(CJJT126-2008)道路清扫保洁等级标准,按不同路段,统一划分经营门点收费标准,具体为:
1、主次干道一级路段经营门点每间每月30元标准征收;
2、主次干道二级路段经营门点每间每月20元标准征收;
3、主次干道三级路段经营门点每间每月10元标准征收。
4、摆摊设点商户每摊点每月收取5-15元。
(三)县城主次干道两侧的浴池按铺位收取,每个铺位每月收取4元;餐饮业接实际桌数征收,每桌每月收取10元;旅馆业按实际床位收取,每张床位每月收取10元,由经营者代收代缴;洗车、修车业(自行车修理除外),每月收取100元;娱乐场所每月收取50-100元。
(四)物业小区、学校等人员密集单位,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与服务对象签订“非营利性”劳动服务合同代为收运处理生活垃圾,或由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代运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城区居民(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除外),每人每月收取垃圾处置费1元。
(六)城关镇卫生管理区背街小巷两侧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每月收取60-300元。具体标准为:
1、单位在岗工作人员10人以下(不含)的,每单位每月按60元征收;
2、单位在岗工作人员10人至20人(不含)的,每单位每月按120元征收;
3、单位在岗工作人员20人至30人(不含)的,每单位每月按180元征收;
4、单位在岗工作人员30人至40人(不含)的,每单位每月按240元征收;
5、单位在岗工作人员40人以上的,每单位每月按300元征收;
(七)城关镇卫生管理区背街小巷的屠宰户、食品加工户每月收取40-60元;饭店按实际桌数收取,每桌每月收取6元;旅社按实际床位收取,每张床位每月收取1元,由经营者代收代缴;小街背巷的其他个体门点每月收取5-15元的费用。
(八)建筑工地的垃圾处置费按照《关于印发固镇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2012〕59号)规定按规划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收取。
第五条 城关地区垃圾处置费分别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城关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管理局收取。
(一)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按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定标准收取。
(二)城关镇人民政府按第四条第(五)、(六)、(七)项所定标准收取。
(三)县城市管理局按第四条第(八)项所定标准收取。
第六条 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城关镇人民政府和县城市管理局收费人员实行持证亮证收费。
第七条 垃圾处置费的收取一律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由县财政统一管理。
第八条 收取的垃圾处置费必须全部用于环卫工作,严禁挪作他用,违者严肃处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于辱骂、殴打收费人员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城区,是指固镇县城关地区的规划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主次干道,系指住建部(CJJT126-2008)制定的道路清扫保洁等级标准。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固镇县城关地区垃圾处置费收取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2000〕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