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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镇县城关地区垃圾处置费用收取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11-23 16:34: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固各单位:
  《固镇县城关地区垃圾处置费用收取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二届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月6日
  固镇县城关地区垃圾处置费用收取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净化、美化市容、市貌,加强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加快创建文明县城步伐,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本县城区内,所有单位及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履行交纳垃圾处置费的义务。
  第三条  城关地区垃圾处置费收取范围:
  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区居民;个体工商户;建筑工地等。
  第四条  城关地区垃圾处置费收取标准:
  (一)县城主次干道两侧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据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岗工作人员数量每月收取100-600元。具体标准为:
  1、单位在岗工作人员10人以下(不含)的,每单位每月按100元征收;
  2、单位在岗工作人员10人至20人(不含)的,每单位每月按200元征收;
  3、单位在岗工作人员20人至30人(不含)的,每单位每月按300元征收;
  4、单位在岗工作人员30人至40人(不含)的,每单位每月按400元征收;
  5、单位在岗工作人员40人至50人(不含)的,每单位每月按500元征收;
  6、单位在岗工作人员50人以上的,每单位每月按600元征收。
  (二)县城主次干道两侧除浴池、餐饮业、洗车、修车业、娱乐业、旅馆业以外的经营门点每间每月收取10-30元,具体标准为:按照住建部(CJJT126-2008)道路清扫保洁等级标准,按不同路段,统一划分经营门点收费标准,具体为:
  1、主次干道一级路段经营门点每间每月30元标准征收;
  2、主次干道二级路段经营门点每间每月20元标准征收;
  3、主次干道三级路段经营门点每间每月10元标准征收。
  4、摆摊设点商户每摊点每月收取5-15元。
  (三)县城主次干道两侧的浴池按铺位收取,每个铺位每月收取4元;餐饮业接实际桌数征收,每桌每月收取10元;旅馆业按实际床位收取,每张床位每月收取10元,由经营者代收代缴;洗车、修车业(自行车修理除外),每月收取100元;娱乐场所每月收取50-100元。
  (四)物业小区、学校等人员密集单位,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与服务对象签订“非营利性”劳动服务合同代为收运处理生活垃圾,或由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代运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城区居民(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除外),每人每月收取垃圾处置费1元。
  (六)城关镇卫生管理区背街小巷两侧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每月收取60-300元。具体标准为:
  1、单位在岗工作人员10人以下(不含)的,每单位每月按60元征收;
  2、单位在岗工作人员10人至20人(不含)的,每单位每月按120元征收;
  3、单位在岗工作人员20人至30人(不含)的,每单位每月按180元征收;
  4、单位在岗工作人员30人至40人(不含)的,每单位每月按240元征收;
  5、单位在岗工作人员40人以上的,每单位每月按300元征收;
  (七)城关镇卫生管理区背街小巷的屠宰户、食品加工户每月收取40-60元;饭店按实际桌数收取,每桌每月收取6元;旅社按实际床位收取,每张床位每月收取1元,由经营者代收代缴;小街背巷的其他个体门点每月收取5-15元的费用。
  (八)建筑工地的垃圾处置费按照《关于印发固镇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2012〕59号)规定按规划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收取。
  第五条  城关地区垃圾处置费分别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城关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管理局收取。
  (一)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按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定标准收取。
  (二)城关镇人民政府按第四条第(五)、(六)、(七)项所定标准收取。
  (三)县城市管理局按第四条第(八)项所定标准收取。
  第六条  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城关镇人民政府和县城市管理局收费人员实行持证亮证收费。
  第七条  垃圾处置费的收取一律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由县财政统一管理。
  第八条  收取的垃圾处置费必须全部用于环卫工作,严禁挪作他用,违者严肃处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于辱骂、殴打收费人员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城区,是指固镇县城关地区的规划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主次干道,系指住建部(CJJT126-2008)制定的道路清扫保洁等级标准。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固镇县城关地区垃圾处置费收取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2000〕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