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344高速公路连接线石湖段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十二届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G344高速公路连接线石湖段,具体范围详见拆迁区域图。
二、征收部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该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石湖乡人民政府负责该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农业、财政、公安、司法、市场监管、住建、城市管理以及供水、供电、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该区域内农民集体土地补偿,按照省政府统一发布的农用地标准执行。
2、青苗补偿费按县政府相关政策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不支付青苗补偿费。
(二)失地农民安置。土地被征用后,剩余土地人均低于0.3亩的应安置农业人口,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居民医疗体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房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房票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被征地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
(一)货币补偿。
被征地拆迁的住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地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及房屋结构,按照附表1标准予以补偿。
(二)产权调换安置。
1、产权调换原则:被征地拆迁的住房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确定安置面积,予以产权调换,安置用地权属为集体建设用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地拆迁户,其合法产权调换的面积需根据被征地拆迁的房屋结构交纳住宅调换差价,具体标准按下表执行。
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房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
单位:元/平方米
原房屋类型 | 楼房 | 平房 | 砖木房 | 半砖瓦房 | 草房 |
差价标准 | 70 | 80 | 90 | 100 | 110 |
2、产权调换人口界定:因征地拆迁需要安置的人口,是指征地拆迁告知之日前户口在被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常住村民(以现有户籍人口为准)。
(1)户口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安置:
①纯女户,女儿结婚后男方“入赘”女方家庭,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其中一个女儿及其配偶、子女予以安置;
②经国家统一考试录取全日制普通大中专以上院校,在校就读期间或毕业后户口仍在本村至今没有固定工作的(固定工作指国家公职人员,以及非财政供给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人员);
③参军服役期间(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或退役后至今没有固定工作的;
④刑事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
⑤经认定为上岸渔民、船民,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多层或高层安置补偿标准进行安置
⑥其他经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应安置的。
(2)下列人员不作为安置常住人口:
①本方案下发前,已死亡的;
②挂靠户口和祖居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③寄住、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口的;
④以前在征地中已享受安置的;
⑤使用被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城镇居民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
⑥其他不符合征地安置人口认定条件的。
被征地拆迁农业人口安置有争议的,按上述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乡镇、村(居)公示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审核,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3、产权调换的面积标准:集体土地上的被搬迁户每户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确定产权调换面积,超出4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按本方案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户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45平方米确定产权调换面积。
4、安置补偿标准。
(1)被征地拆迁户选房,应以本户安置面积,就近靠档选房。因户型设计原因,人均45平方米以外实际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部分,按900元/每平方米购买;超过10平方米不超过2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标准购买;超过20平方米的按市场价购买。
(2)应安置人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无房屋的,或应安置面积超出被征地拆迁房屋面积的,按800元/每平方米缴纳产权调换建新差价。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户可增加45平方米的应安置面积:
①被征地拆迁农户子女为未婚独生子女的;
②被征地拆迁农户为已绝育且未婚独生子女死亡的;
③被征地拆迁农户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只能有1户享受,且不超过1次)
④父母双亡的未婚孤儿孤女。
6、房屋征地拆迁补偿面积的认定。
(1)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住宅,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或农村建房分户条件且不超过宅基地规定面积22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补偿标准1:1认定补偿面积。经认定的合法房屋征地拆迁面积超出实际住房安置面积以货币形式予以补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有效证件的住宅的补偿:
①2008年4月1日前(含4月1日)建成的,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或农村建房分户条件且不超过宅基地规定面积22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补偿标准1:1认定补偿面积;
②2008年4月1日后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或农村建房分户条件且不超过宅基地规定面积22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补偿标准1:0.95认定补偿面积;
③2008年4月1日以后建设的“一户一宅”以外的住宅和“一户一宅”超出宅基地规定面积220平方米以外的住宅及其他未经合法审批建成的,按违法建筑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自行拆除的,按照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一半予以奖励,对于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签约拆除的,一律不予奖励。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证住宅,不能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
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配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另有房屋的;
②房主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③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④在以往征地征地拆迁时已享受过产权调换安置补偿的;
⑤原有住宅出租、出卖或者赠予他人的;
⑥擅自将住宅用地改为经营用地的;
⑦“农转非”后新占地建设的住宅;
⑧法律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情形。
7、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视为生产、经营性用房:
(1)具有合法的土地、房屋产权证;
(2)具有与被征地拆迁房屋坐落相符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征地拆迁公告发布时,该房屋实际已作为生产、商业用途正常经营使用,并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1年以上。
合法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由征地拆迁部门与被征地拆迁人共同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不含土地价值的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生产、经营性用房部分与农民住宅部分不得交叉和重复补偿。
(三)房票安置
选择房票安置的,以产权调换确定的应安置面积为依据,以户为单位,按照2120元/平方米补偿标准提供房票。房屋拆迁面积小于房票安置面积部分,按照800元/平方米标准扣除房票金额。
房票安置实施流程按照《固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镇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政办〔2020〕1号)文件和《固镇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安置操作细则》(固建棚办〔2020〕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附属物补偿。
房屋之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按集体土地地上(下)其他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表支付补偿费;零星树木按征收集体土地上林木补偿标准支付补偿费;蔬菜、瓜类按蔬菜、瓜类补偿标准参考表支付补偿费;畜禽按畜禽养殖补偿标准参考表支付补偿费。
五、搬迁费及搬迁过渡费
1.实行货币安置的,以宅基地面积22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费用。
2.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在24个月以内交付使用的,按征地拆迁户核定产权调换部分有效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支付过渡费;超过24个月以上的按征地拆迁户产权调换部分核定有效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支付,每户每月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补偿;搬迁费按产权调换部分核定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标准计算,支付2次。
3、实行房票安置的,按征地拆迁户核定房票安置部分有效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支付过渡费;每户每月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补偿,一次性支付12月;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房票安置部分核定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偿,每户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偿。
六、奖励办法
在规定之日内征地拆迁的,10日内的按核定面积给予每户100元每平方米的奖励费用,每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11日到15日内的按核定面积给予每户50元每平方米的奖励费用,每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15日后没签约的不再享受房票安置政策。
七、结算方式
(一)被征地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凭搬迁交房验收单,由征地拆迁部门按约定的补偿、奖励等款项一次性付清。
(二)被征地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凭交房验收单,由征地拆迁部门按征地拆迁补偿约定先支付搬迁费和临时过渡费,其余款项在安置房具备交付时,由征地拆迁部门与被征地拆迁人结清。
(三)被征地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凭交房验收单,由征地拆迁部门按本方案房票安置办法确定房票金额,并将过渡费、搬迁费、奖励等款项一次性纳入房票结算。
(四)被征地拆迁人在过渡期内,收到征地拆迁部门安置通知后,应及时到征地拆迁部门办理安置手续,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安置手续的,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过度费,超出二个月不办理的,按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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