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85号)等有关要求,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计划方案》(蚌公资〔2020〕22号)计划安排,市公共资源局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一批)进行了清理。
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决定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2件,修订规范性文件5件。现予公布。
附件:1、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3日
附件1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 件 名 | 文 号 |
1 | 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关于部分通用设备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 | 蚌招标 〔2014〕128号 |
2 | 关于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强制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通知 | 蚌招管办 〔2011〕1号 |
附件2
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 件 名 | 文 号 |
1 | 蚌埠市政府采购需求编制指导意见 | 蚌招标 〔2014〕131号 |
2 | 关于蚌埠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引入电商有关事项的通知 | 蚌招标 〔2014〕183号 |
3 | 蚌埠市政府采购皖采商城合同履约和在线评价管理办法 | 蚌招标 〔2014〕192号 |
4 | 蚌埠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绩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 蚌招管办 〔2014〕3号 |
5 | 市公共资源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蚌公共资源局〔2016〕107号 |
蚌埠市政府采购需求编制指导意见
蚌招标〔2014〕131号
为加快推进政府采购规范化进程,创新管理机制,提升质量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市、区两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政府采购需求的编制原则
政府采购需求是对采购标的基本特征及功能要求的具体描述,是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基础。政府采购需求的提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理性原则:政府采购需求应当切合实际,能够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并有助于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和质量效益的目标。
明确性原则:政府采购需求应当充分反映采购标的的种类、技术标准、有效参数以及要求供应商响应的其他具体条件,力求内容详尽、目标明确、配套资料完整。
非歧视原则:除有特殊要求的专用产品外,政府采购需求应当突岀普及性、通用性,尽可能扩大潜在供应商范围,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竞争、择优原则。
厉行节约原则:政府采购需求应当突出经济性、实用性,以满足采购人基本使用要求或者达到基本功能目标为标准,在定位方面可适当留出余量,延长使用周期,减少重复购置,但不得超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上限,坚决杜绝奢侈采购、天价采购。
政策导向原则:政府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充分体现政策导向性,通过政府采购市场的示范引导和政策扶持,重点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国内企业特别是国内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安全性原则:对涉及民生的信息基础设施和关键业务网络的软硬件设备的政府采购,要以国家安全、网络安全与发展利益为首要。采购人应将质量和安全的标准列入招标(采购)文件。
二、政府采购需求的编制主体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需求编制的主体,主要负责需求的提出、调研、论证、编制、评价等事宜,并为政府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承担责任。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
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参与政府采购需求的编制工作,帮助采购人完善技术标准、明确需求目标,并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框架内,依法保障政府采购需求的实现。
三、政府采购需求文件的基本内容
政府采购需求文件由《政府采购需求报告》和相关附件组成。《政府采购需求报告》模板由采购人自行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
(一)各类通用货物、服务项目,包括各类办公设备、图书、家具、服装、工程材料以及印刷服务、信息系统升级维护服务等,采购需求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采购人基本信息(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等)、资金来源、采购预算、采购最高限价、资金支付方式、拟采用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售后服务要求等。
2、采购标的。包括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验收标准;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3、资格要求。明确供应商资质条件、服务能力等基本要求。服务类项目如有项目负责人,还应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业绩。
4、评审方法。根据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项目基本特征依法提出拟采用的评审方法。对于需要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包含评分细则及分值占比。
5、采购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二)各类综合性项目,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较为复杂的服务项目等,采购需求除包含上述基本内容外,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包括对项目实施背景、基本情况的描述,以及《政府采购需求报告》提交时项目的资金落实、分项预算、投资评审、资产审核、报建手续办理等情况。
2、基本用途及需求目标。对项目主要用途、需要达到的性能或者功能目标的具体描述。
3、采购标的。包括采购标的完成时限、售后服务要求等。
4、明确项目的资金性质等。
5、专家论证意见。政府采购需求经过专家论证的,专家论证意见和结论应作为需求报告附件。
6、采购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四、政府采购需求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需求应当合理明确。采购项目名称应当使用通用规范名称,能够体现项目的基本属性。功能定位和功能要求应当合理,不得明显超出使用标准。技术参数描述应当细致、准确、清晰,能够体现采购标的的类别、功能和规格档次。需求内容应当完整,所有内容均需明示,不得包含对供应商的潜在或者隐性要求,不得在采购过程中随意变更、调整采购内容。
(二)需求应当具有通用性。除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政府采购需求一般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订,不得以下列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为便于供应商投标报价和专家评审,对于无明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允许引用某一品牌(或型号)产品的技术规格作为参考规格,但必须提供三个(含)以上的品牌(或型号),并注明技术规格、参数的来源,同时合理设置允许偏离的范围,供应商可以在允许的偏离范围内自主选择其他品牌(型号)产品,并提供详细技术参数。
(三)需求应当体现政策导向。采购标的全部或者部分属于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在编制采购需求时,应依据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
对采购人按照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预留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资金,在编制采购需求时,应当明确只能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对于一般项目,在满足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需求时,也应当注明给予中小企业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
政府采购需求应当优先面向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需求属于公共需求的,尤其是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采购需求,应当全部使用国货;采购需求属于办公类需求的,执行相关办公用品配备标准,并全部使用国货;采购需求属于一般性专业需求的,凡国内具有能够满足要求的产品或者服务,就应当选择国货;采购需求属于特种专业需求的,如大型医疗设备、专业检测设备等,可以选择进口产品,但应当在提交政府采购需求文件前,按照财政部《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市级财政部门核准和市公共资源局备案,同时不得排斥符合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四)需求应当明确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采购组织形式的选择,按照当年市政府发布的《蚌埠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执行;采购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需求应当经过充分调研论证。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需求前,应当充分了解市场信息,必要时,应当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共同论证需求方案,不得采纳少数供应商推荐的方案编制采购需求文件。
(六)需求应当体现整体性。编制综合性项目的政府采购需求,应当首先明确项目的整体需求目标,各分项项目的采购需求,应当为整体需求目标服务,充分体现关联性和一致性。与整体项目无关的采购需求,应当另行编制需求文件,不得借综合性项目搭车购置与该项目无关的其他产品。
五、政府采购需求的编制程序
(一)需求的提出。采购人根据有关政策和本部门、单位工作需要,提出基本需求,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一并提交财政部门,作为预算编制的参考依据。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或者使用政府融资等其他非预算资金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需求文件编制。采购人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当对本年度每个采购项目的基本需求作进一步完善。在单项采购项目实施前,应根据本文件及《采购人风险提示单》完整编制该项目的采购需求文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采购人填报采购项目时,对应当提供的材料进行一次性告知。
(三)需求论证与评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组织开展专家进行论证,并在项目申报受理时提交论证结果: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公众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
(2)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
(3)进口设备;
(4)采购金额大、技术复杂或者采购需求不明确的重大市级项目;
(5)采购人认为应当论证的其他项目。
按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对形成固定资产的采购需求,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行政事业资产购置预算执行。未编制行政事业资产购置预算的,应当在采购需求文件提交前获得财政部门核准。
(四)需求公示。采购需求实行公示制度。采购人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双方就采购需求作进一步研究对接,由采购代理机构在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政府采购需求公示”栏目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和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建议。
需求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证据理由充分、有助于项目依法实施的意见和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纳,并对采购需求文件做出调整。
(五)需求文件存档。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公示无异议或者调整修改完毕的政府采购需求文件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制作信息公告,并报采购人确认。政府采购需求文件、公示中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对需求文件的调整修改情况,是采购人确认采购文件和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应当作为政府采购基础档案资料,与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六、政府采购需求的实现与结果评价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实现采购需求作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首要目标。
对采购需求编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公共资源局责令改正。对弄虚作假出具论证意见的专家,纳入信用考核,并按行业监管权限依法处理;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文件要求编制采购需求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纪检部门。
七、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三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参照执行。
关于蚌埠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引入电商有关事项的通知
蚌招标〔2014〕183号
为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切实解决蚌埠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皖采商城”)存在的问题,方便各单位及时、高效地执行政府采购,经研究皖采商城引入电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作电商
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引入在电商行业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且自营产品类型符合政府采购需要的企业参与战略合作。合作电商以公开征集或邀请的方式进行选择。
二、关于适用范围
电商供货范围为我市采购预算单位所需的通用办公用品、所供产品须为自营产品。
三、关于电商战略合作操作规程
(一)电商价格
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与电商企业签订协议。同种商品的政府采购价格不得高于电商官网价格,折扣力度不得低于《协议》承诺的政府采购折扣率,确保价格公开透明。
(二)实现模式
电商按政府采购管理要求进行产品筛选,给予政府采购优惠后,通过数据接口向皖采商城推送产品和产品价格,参与皖采商城的比价和竞价等采购活动,如中标(成交),采用公务卡、转账支付、账期支付等方式进行结算,并根据系统开发情况适时增加其他支付方式。
(三)报销凭证
采购人可凭电商提供的银联POS机小票、发票(含电子发票)及购物清单作为财务报销依据。
(四)采购合同
采购项目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后,<返回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