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依据《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皖政〔2017〕52号),现就2020年度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的支持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有关政策兑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政策类别
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包括:专利权诉讼费和专利质押贷款融资补助,中国专利奖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二、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
各申报单位对照各项政策申报须知要求,填报《安徽省知识产权专项奖补申报书》,报送纸质材料至所在市市场监管局。
本年度政策兑现先报送纸质材料,待省局申报系统开发完成后,申报单位配合在系统中补录。请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进行扫描备份,具体系统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二)审核推荐
1.各市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指导本市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对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把关,同时报送推荐函至省局。
2.各市局对申报单位是否列入异常名录、近三年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制造或销售假冒产品、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进行核查。
三、时间要求
申报时间:2021年9月23日―10月15日,逾期未申报不再受理。市局推荐时间:2021年10月16日-10月20日。
特此通知。
附件: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处 赵静、戴文通 0551-63356165/63356982)
附件1
安徽省知识产权奖补项目申报须知
一、涉外专利维权补助和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
1-1涉外专利维权补助
(一)申报单位
涉外专利维权纠纷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常驻的一方当事人(以下统称本省当事人,不含外资和外资控股企业)。
(二)申报条件
1、专利维权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
2、申报涉外专利维权补助应当为上一年度内结案的案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行政处理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司法诉讼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专利无效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
(三)补助内容
1、涉外专利维权补助的费用为本省当事人应对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无效纠纷等产生的诉讼费用。
2、涉外专利维权发生的费用,省、市(县)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省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涉外专利维权补助申报书;
2、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明、专利权属证明、行政处理决定或司法文书、费用凭证等)。
3、市(县)先行补助资金到账单或市(县)下达的补助项目文件(明示补助具体额度)扫描件。
(五)有关要求
1、涉外专利维权补助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补助、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2、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报的涉外维权补助项目进行初审。
1-2 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
(一)申报单位
在我省境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外资和外资控股企业)。
(二)申报条件
1、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
2、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内专利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无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企业与银行签订贷款的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在2020年度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补助内容
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给予50%的补助,补助最高达2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申报书;
2、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3、贷款合同书复印件(企业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含质押清单、担保合同等);
4、专利评估相关材料复印件(评估报告、评估费支出凭证、评估费到账凭证及评估费发票);
5、企业已还本付息证明材料复印件(贷款收款凭证、银行利息支付凭证及企业还款凭证等);
6、贷款银行出具的申报补助贷款项目为专利权质押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承诺书。
(五)有关要求
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通知相关企业申报,并对申报材料初审把关后向省市场监管局推荐,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二、高质量专利补助
2-1中国专利奖安徽省获奖项目奖励
(一)申报对象
获得第二十一届、第二十二届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本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奖励内容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省一次性给予奖励。
(三)申报材料
1、中国专利奖安徽省获奖项目奖励申报书。
2、第二十一届、第二十二届中国专利奖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有关要求
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向省市场监管局推荐。
2-2新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一)申报对象
2019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上年度未申报省级科技创新奖补经费的企业)。
(二)奖励内容
对2019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奖励申报书。
2、2019年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认定文件或证书)。
(四)有关说明
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向省市场监管局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