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蚌政〔2017〕70号)、《固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镇县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办〔2018〕11号)、《中共固镇县委办公室 固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加快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固办发〔2018〕16号)等文件规定,设立固镇县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扶持资金)。为规范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参照蚌埠市财政、经信、发改等相关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是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招商引资、支持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委、经信局、科技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产业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安排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使用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复核等工作。
第四条 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分批到位和总量控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五条 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属于财政涉企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集中统一管理,有保密约定的除外。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扶持范围:在本县范围内注册、纳税且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或在我县注册公司并在我县纳税的企业。光伏电站、风力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和房地产类项目除外。
第七条 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促进企业投资、技术改造、转型升级、人才引进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等方面,鼓励企业提升能力、集聚发展、开放发展、做大做强。
第八条 兑现项目范围:
(一)工业项目。符合固办发〔2018〕16号文件中1-6条规定,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事后奖补(借转补除外)、洁净厂房补助、贷款贴息等。(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二)外资、铁海联运、电子商务、商贸、物流、现代服务等项目。(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并购或租赁企业新建项目、基金支持类项目。(责任单位:县发改委)
(四)上市融资项目。(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代建厂房及基础配套设施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落户地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
(六)现代农业项目。(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七)文化旅游项目。(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
(八)大型商业综合体及四星级以上宾馆项目。(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九)引进人才和创业项目。(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十)科技平台扶持项目。(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十一)重大项目“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县招商和对外合作中心)
(十二)固办发〔2018〕16号文件中第7条,获得省、市扶持资金奖励,需县级配套奖励项目。(责任单位:省、市对应的县级部门)。
(十三)相关部门职责
1.县财政局。负责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加强产业资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2.县统计局。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工作,按政策兑现工作开展的需要提供相关已入库、入规企业及相关数据。
3.县投融资平台公司。配合县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兑现工作。
第九条 扶持方式:事后奖补、借转补。
1.事后奖补。由项目落户地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依据事后奖补相关政策规定,履行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2.借转补。由项目落户地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与企业签订正式借款合同后,履行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在我县注册并审批和依法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我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已入库项目或并已入规企业;在我县注册公司并在我县依法纳税的现代服务业和总部经济企业。符合固办发〔2018〕16号文件规定范围的高层次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技术人才等自然人。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
(三)生产制造类企业近两年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受到环境违法处罚、产品质量问题。
(四)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
(五)上述条件应同时具备。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或自然人(以下简称“申报对象”)提供的产业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报对象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申报对象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项目落户地单位提供的生产经营情况或项目建设情况证明材料。
(四)申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额确认证明材料;申报省市配套奖励或补助的,提供获省市奖励或补助的证明材料;申报其他类别产业扶持资金的,按照受理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提供企业自成立以来每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证明材料(包括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增值税、所得税、随征税及企业缴纳的社保资金等),项目落户地单位提供企业自成立以来获得的县本级各类产业扶持资金汇总证明材料。
(六)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发改委提供生产制造类企业近两年无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无环境违法处罚、产品质量事件证明和诚信失信记录材料。
(七)县招商中心提供项目入库或县统计局提供企业入规、投资库等证明材料。
(八)企业提供承担连带责任承诺书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每年3月5日前向项目落户地单位进行申报。
2.初审:项目落户地单位接到企业申报资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如需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的,以出具正式评估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3.联审:初审合格后,项目落户地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把初审资料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审;行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完成联审。
4.公示:项目落户地单位对联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地点:县政府网站、项目落户地单位公示栏、申请企业公示栏;公示时限:5天。
5.审批:对联审结果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落户地单位及时报县政府审批。
6.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接到审批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落户地单位。
对重大重点项目实行评审,由项目落户地单位组织专家组评审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评审结果提交审计机关复核,复核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项目落户地单位提交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兑现结束时限:
(1)一次性兑现扶持资金的,应于每年4月底前兑现结束。
(2)商贸物流、现代服务等按月兑现扶持资金的,应于次月10日前兑现结束。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项目落户地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项目具体实施、资金的专项使用绩效负责。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收到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做好书面记录,材料归档,以备查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会同项目落户地单位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资金全部用于本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会同项目落户地单位,按照协议约定的预期目标对项目进行评价。达到预期目标的,享受事后奖补类政策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扶持;享受借转补政策的,应履行归还、转补、退出程序。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协议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根据目标完成情况,按相应比例收回直至全部收回上述扶持资金(补助或奖励资金),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项目落户地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自觉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产业扶持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产业扶持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收回已拨付的产业扶持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项目单位列入涉企系统“黑名单”,并取消其三年内产业扶持资金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2018年6月25日《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加快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固办发〔2018〕16号)发布后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发布前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由项目落户地单位按照投资合同书或协议书约定,提请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政策兑现意见,报县政府审批或提交相关会议研究确定后,县财政局予以拨付。
第二十条 《固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镇县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办〔2018〕11号)、《中共固镇县委办公室 固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加快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固办发〔2018〕16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固镇县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申批表 | |||||
单位:万元 | |||||
申报企业 | 申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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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扶持 |
| 申报扶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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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 |
(印 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企业落户地 | (印 章)
企业落户地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行业主管部门 | (印 章)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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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领导审批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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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附件:佐证资料 | ||||